欢迎来到平湖第二实验学校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公示   >   正文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第二实验学校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章 安全工作与卫生保健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第二实验学校。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老琅路2号,邮政编码为518111。

第三条 学校隶属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学校为九年一贯制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机构,规划设计的办学规模为54个教学班(其中一至六年级36个班,七至九年级18个班)。

第四条 学校核心文化体系

(一)办学理念:融会贯通、赋能未来

(二)办学目标:探索中小学“智慧谷”发展范式,建设新时期、新时代智慧化样板校园。

培养目标:培养未来社会建设者和美好生活的

创造者

)校训: 养正扶志、创造未来

)校风:融汇、融、融达

)教风:开明、开放、开拓

)学风: 自力、自觉、自信

第五条  学校文化标识

校徽: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第二实验学校LOGO以简约大气的图形化语言,传达学校的核心文化理念。该标志呈圆形,以蓝色为底色,由“F”、“书本”、“麦穗”等主要元素构成。

校歌、校旗等其他文化标志,择时推出。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健全的学校组织机构。在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构建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党组织在政治上发挥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障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落实,领导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令和校长岗位职责。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对外代表学校协调与政府、社区、家长等方面的关系,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为学校创设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三)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并实施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检查和评价教育教学效益;

(四)主持制定并实施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学校规章制度,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师生员工依规实施奖励或处罚;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发挥教育公共资源的效益;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每学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履职报告;

(八)依法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九)依法依规享有校长职级相应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十)行使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机构。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表决权。

第十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决策机构,议事内容主要为部署阶段性工作及部门提出的议题。参会人员为中层以上行政干部及党群组织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年级组长、科组长参会(行政扩大会)。学校行政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参会代表不少于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会议决议须获得实际参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制定(修订)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职报告和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选聘校务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人士代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

第十  学校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依法建立工会。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决议的执行、督促和检查,依法支持行政部门行使管理权力,组织、带领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决策。学校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学校工会内设妇女工作小组,负责维护女教工和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校团委、少先队大队部作为学校青少年的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在学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主要职能为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关系,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每学年集中开会两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内容主要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审议涉及学校发展与师生、家长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  学校按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职能部门的干部任免按上级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人事工资、内务管理、校园文化以及对外联络宣传等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德育管理、班主任管理、班级建设等工作;

(三)教学处负责教育、教学、教科研、考务、招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基建、物品采购、财务、校产管理、日常维修和学校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等后勤工作;

(五)安全办负责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政策、规定;学校重要的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校务公开的方式主要为会议通报和上公示。

第十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区、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十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员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员工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岗位规定履行职责。学校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勇于探索、合作共进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十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二十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实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合理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四)参加学术专业团体,在学术活动中自主发表意见,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它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职能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有国家规定职务待遇或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开展法制、思想品德、文化、科技等公民素质教育,组织、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行、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按要求参加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遵守宪法、法规和职业道德及学校规章制度,履行相关专业岗位职责或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  学校依相关政策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以绩效考核为导向促进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不断健全、完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科学、全面地反映教师业绩和贡献,为更好发挥激励功能和约束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员工评价体系。坚持评价内容全面、评价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察教职工品德行为、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对教职员工工作进行如实评定。

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由学校根据区人事、教育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员工评价体系,坚持评价内容全面、评价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对教职员工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  学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教职员工有违法违规、违背职业道德、对学校或学生造成危害及恶劣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法律规章作出相应处分;或报请教育行政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进校就读。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并报到注册为本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  在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制度和相关政策,符合条件者可依程序申请资助;

第二十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学校声誉;

(五)积极参加学校、社区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估,每学期将评估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以尊重学生人格为原则,以有利于学生可持续发展为根本。承认个体差异,充分发挥多元性、发展性评价对学生的激励作用。努力建构和完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多元评价体系。

二十九  学校对表现优秀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置不服时,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依程序向校内及以上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基础教育阶段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  学校建立德育处、年级组、班级为主线的德育管理体系和教学处、学科组、备课组、科任教师为主线的教学管理体系: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工作,组织年级教育活动,协调本年级教师的分工合作,安排本年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学科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安排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按学校要求开展学科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贯彻落实学科教学计划,统筹完成本学科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组织本年级、本学科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带领本年级、本学科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  班级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在班级中负有组织者和教育者的职责。主要承担完善班级管理,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发挥学生自主管理作用,协调班内各学科教学及沟通家庭、社区间的教育联系等任务。

第三十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施以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学校德育。注重培植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提升学生终身发展所需的品格和关键能力,努力培养“未来社会建设者和美好生活的创造者”。

第三十  学校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公德教育、社会常识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工作长期坚持的重点。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信息网络时代的德育实践探索,促进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机结合。

第三十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机制,构建校园、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开放德育体系,形成一支以班主任为核心,各科任老师、学生家长、社区工作者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德育队伍。成立家长义工队、家校警联合队伍,搭建家校共育的桥梁。

第三十  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政策学校严格课程管理,整体设置九年一贯义务教育课程。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国家课程、开足课时,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设地方课程,结合学校特点和学生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校本课程。建立健全校本课程的内部评价机制。加强基础课程、拓展课程和特色课程三类课程建设,构建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相适应的新型课程体系。推动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

三十八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学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国家规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三十九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规范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环节,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思维和勇于实践的能力。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不以考试分数作为评价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及校内外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因地制宜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每个学生都能熟练掌握一至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学校重视基础教育阶段的美育教育,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广泛开展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活动,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艺术实践并具有自己的艺术爱好,培养学生健康、丰富的审美情感。学校定期举办体育节和艺术节。

第四十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认真上好科学课,定期举办科技节,积极开展丰富有趣的科技探究和发明创造活动,努力培养学生的科技意识、探究能力和创造精神。

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劳动、社区公益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和技能。

第四十  学校重视教研、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支持教师结合教学实际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广教育科研成果,以小课题研究为抓手推动学科教研和学习型组织建设。通过全员培训、自主研修等方式拓宽教师专业发展路径,积极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  学校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学校应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  学校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由校长负责。总务处作为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资产管理、登记造册、定期盘点、安排使用、维修报损等工作,做到账物相符,账册相符。

第四十  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根据会计制度和上级要求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经费预算和决算按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  建立健全财经内控制度。学校成立公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招标采购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各项采购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专款必须专用。

   


第七章  安全工作与卫生保健管理


四十八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安全办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十九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级、各岗位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并落实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机制,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防火、防震、防病、防盗、防毒、防劫持、防爆炸等专项安全教育活动。

第五十  学校加强门卫管理和防暴等突发事件应急训练,规范校园出入管理,实行登记、挂牌进校制度,禁止未经允许的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校内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安装防护设施。

第五十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功能场室及其它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等符合卫生要求。由校医兼任食品卫生安全员,确保师生员工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十  学校设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安排专业教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完善心理咨询辅导室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合力建设一支由心理教师、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共同组成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

第五十  学校设立校医室。校医按要求履行职责,做好疾病预防、卫生防疫、伤病处置、师生体检等相关工作。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常识,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办学、行风建设、校务公开、师德师风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履职不当,学校有权进行罢免。

第五十  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登门家访、电话访谈、网络平台、微信群等途径和活动方式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保障家长的监督、知情、建言献策等合法权利。

第五十  学校依托社会资源建立环保、科技、人文、法制、艺体等教育基地,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组织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为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提供平台和服务。

五十八  学校建立师生志愿者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为社区开展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并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开放相关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九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十  本章程须在教职工大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员工表决通过并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审定,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后开始实施。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办学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学校决策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与备案。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高校网站模板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00288 号